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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全文)
2019-03-01 09:01     (点击: )

 

    第六章 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四)流动外出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三)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四)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四)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

  (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六)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

  (七)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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