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院(系)成立以院(系)领导为组长、政治辅导员、及其它相关人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年级成立以政治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不少于年级学生总人数的10%的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名单需在本年级公示。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表1);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三)每学年开学时,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2),在认真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基础上,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在班级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公布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各院(系)建立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条 学校和院(系)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则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和变化情况,共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5月印发的《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