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党员遗失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立即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校党委组织部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3.组织关系介绍信一经开出,除非填错或在有效期内改派工作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换介绍信。毕业生党员因个人原因又无正当理由不到转往单位报到,导致介绍信过期的,学校原则上不再重开介绍信。其中,自介绍信开出之日起,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的,按有关规定作自动脱党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理。
第八条 学生党员的党费
(一)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高校工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党员持有党费证,交纳党费时,收费人要将缴费情况填入党费证中。
(三)学生党员入党前为共青团员,在入党的当月已交纳团费的,从入党的下一个月开始交纳党费,同时停止交纳团费。
(四)交纳党费时间:每季度党员向党支部交纳党费。
(五)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党费交到原单位党组织。
(六)预备党员在支部大会决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后,在上级党委未批复以前,仍继续交纳党费。
第九条 考勤制度
第1条:党支部组织生活、各种会议将采用签到制。在组织生活、会议开始之前,每个出席的成员在签到表上签上自己的名字,若迟到或缺席要在“备注”栏上注明迟到或缺席。
第2条:严格请假制度。请假需具备两个条件:请假情况属实和事情紧急。若迟到或无故缺席组织生活一次,需上交一份自我检讨书和在会议上开展自我批评。若迟到超过三次或无故缺席组织生活两次,将请领导或老师对其进行教育批评。
第3条:党员应起带头作用,积极参加班集体活动,密切联系团员,配合团支委和班委的工作。因此在团支委和班委组织的各项班集体活动中,应参与出席,并团结带领其他同学参与出席。
第十条 关于纪律
第1条:严格遵守班级纪律和课堂纪律。身为党员,要维护班集体的荣誉和利益,不做有损于班集体荣誉的事情,严格要求自己。同时,要杜绝迟到、早退、逃课、课堂上讲话(特别是某些科目)等不良现象,并且要引导其他同学,做好党员模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