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学生党员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为了进一步加强本支部的凝聚力及加强党员的纪律修养,特制定支部纪律条例。
(一)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按照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二)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
(三)自行脱党。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给予自行脱党处理。
(四)退党。党员如果改变了信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留在党内而要求退党的,应同意其退党。
(五)预备党员犯了错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犯了一般性错误的,进行批评教育;犯了比较严重的错误,但还没有丧失预备党员条件的,延长预备期;犯了严重错误,确实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六)党员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工作程序,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二层机构党委批准(属党总支的,经党总支同意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后,才予以公布。党员纪律处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严重或比较复杂,报学校纪委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党委和学校纪委有权直接给予党员纪律处分。
(七)支部大会讨论给予党员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时,必须通知党员本人参加并允许申辩。如党员本人长期外出不能出席,或通知后拒不参加的,支部大会也可以做出决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八)党员有提出申诉的权利。被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党员如对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要求复议。经复议后,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可直接向再上一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申诉。
(九)学院支部需特别申明的重要纪律,违犯以下要求规定的学生党员需在一周之内向组织做2000字书面自我检讨。
①应积极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生活,因故不能参加应及时向支部书记请假,不经批假缺席、迟到、早退的要处罚。党员参加会议和仪式活动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端正态度,着装得体,佩戴相关证件,不得穿拖鞋(包括大头拖鞋)。会议期间不得做如玩手机、看闲杂书籍、讲小话等与会议无关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