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三条 文体表现分占综合测评总分的10%,文体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三部分构成。
第十四条 文体表现的基本分
(1)文体表现的基本分=体质健康监测达标成绩×60%
体质健康监测达标成绩的等级换算:优秀计90分,良好计80分,及格计60分,不及格计50分,不参加按零分计。
(2)经常性文体活动分(10分)
优:积极参加平时课外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娱活动,表现突出者得分为8~10分。
良:能参加平时课外体育锻炼,能参加文娱活动,表现较好者得分为6~7分。
中:能参加平时课外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表现一般者得分为3~5分。
差:不参加或参加平时课外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较少者得分为0~2分。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的奖励分(30分)
(1)积极参加院(系)、校及省以上文体演出、比赛和礼仪活动者,每项分别得0.5、1、2分。学生裁判加1分。
(2)参加院(系)级文体比赛获奖者,每项第一名得3分,第二名得2分,第三名得1分(以后名次按0.2分递减)。
(3)参加校级文体比赛获奖者,每项第一名得6分,第二名得5分,第三名得4分,第四名得3分,第五名得2分,第六名得1分,第七名得0.7分,第八名得0.4分。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得分按单项得分计,非主力队员得分折半。
(4)参加省以上级别文体比赛获奖者,得分按校级得分的四倍计算。
(5)参加体育比赛破校、省高校、全国大学生记录者,每次分别另外加6、8、10分,平记录的分数折半。
(6)参加运动队、艺术团(队)训练满一年表现良好者,校级加6分,院(系)级加4分,参加训练满一学期者按50%计分。加分超过30分,按30分计。
第十六条 文体表现的扣分
(1)无故不参加集体文体活动者每次扣5分。
(2)体育成绩不及格(不达标)扣2分。
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评定一次,统一安排在下一学年第一学期第五周前进行,毕业班最后一学年的综合测评在毕业前进行。
第十八条 综合测评的分数来源
(一)各班建立班日志,记录同学日常思想行为表现,由班干部轮值填写,班主任负责检查,保存。班日志是综合测评的原始材料,将作为思想表现分以及各项奖扣分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