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扣分
(一)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游行示威或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拘审者,品德行为表现分以0分计。
(二)违反纪律,受院(系)公开批评一次扣3分;受学校公开批评一次扣5分。
(三)凡受到违纪处分或党、团处分者,警告扣10分,严重警告扣15分,记过或撤销党、团内职务扣20分,留校察看或留党留团察看扣30分,开除党、团籍扣40分。
(四)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或活动者(包括集会),每次扣2分。
(五)同一错误的扣分只扣最高分。
(六)其他扣分细则由各院(系)制定。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条 学业表现分占综合测评总分的70%,由基本分、奖励分、扣分三部分构成,学业表现基本分的计算公式为:
学习成绩=(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分绩点之和÷相应学分之和+5)×9
以上学分绩点不包括公共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成绩如果达到良好或80分,每科按0.5分加分。
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的奖励分(10分)
(一)学生在大一或大二参加英语四级统考成绩达425分及以上者,加3分;其他时间参加英语四级统考成绩达425分及以上者加1分。学生参加英语六级统考成绩达425分及以上者加4分。学生通过计算机一级考试者加2分,通过二级者,加3分。
(二)各种专业知识竞赛、实践技能竞赛、“挑战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的正式参赛者(不含工作人员),院(系)级竞赛加0.1分,校级加0.2分,省级加0.3分,国家级加0.4分;获一、二、三等奖者,院(系)级竞赛分别加1.5、1、0.5分,校级分别加3、2、1分,省级分别加5、4、3分,国家级分别加7、6、5分。优秀奖(仅指不分等级的比赛)按各级别的二等奖计。
(三)在各级公开发行的刊物(有CN或ISSN登记号)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核心刊物第一作者计6分,一般刊物计4分,第二作者减半加分。学生在科研、教学实习或其他活动中取得重大成果或写出高水平论文,经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部门证明,可得3分,水平特别高者,可酌情给更高分。参加课外技能培训和学习获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者,可计1~2分。学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者,加6分。
(四)辅修一门课程成绩合格者,加0.8分。
因同一项活动获得多项加分的,只计最高得分,不能重复计算。加分超过10分,按10分计。
第十二条 学业表现的扣分
(1)旷课不足20节者,每节扣1分;超过20节受到违纪处分者,按第一章规定的有关标准扣分。上课迟到、早退,每节扣0.3分。
(2)重修或重考一门次课,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