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习成绩、体质健康监测达标成绩由院(系)教学秘书提供。
(三)各班每学期的考勤、夜归检查情况应在学期末汇总给班主任。
(四)相关部门把学生干部加分情况、学生活动、获奖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于新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内报送学生工作部(处)(过期不予加分),由学生工作部(处)交送各院(系),供各院(系)评分时参考。
第十九条 综合测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自评。先由学生实事求是地对自己各方面的表现进行自评并填好有关表格。
(二)评议与评分。由正副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班主任组成班综合测评评议小组,根据各班日志及学习成绩、考勤情况等原始材料对每个同学逐项评分,并计算出每个人的测评总分。由辅导员、班主任、正副班长、团支书、院(系)团总支代表、学生会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本专业年级综合测评评审小组,根据各班测评结果对每个同学的分数进行评审。
(三)审核。由院(系)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院(系)主任、辅导员组成院(系)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上述评分逐一审核。
(四)公示。综合测评结果经审核后各院(系)要向本院(系)学生公示5个工作日,允许学生在公示期内提出质疑,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如学生对专业年级的测评结果有异议,先向院(系)提出复议,由院(系)进行调查,提出处理结果;学生如对院(系)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诉,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院(系)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五)评优。综合测评结果确定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条件和比例评选出优秀学生和积极分子。
(六)审批与备案。院(系)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各年级的综合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制作电子版资料,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并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校审核批准后,进行表彰和存档备案。